2012年注会考试《经济法》习题班考点7

2012-09-24来源 : 互联网

(三)承兑

【解释】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承兑。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承兑。

4.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

(2)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5.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票据**

1.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人。

(2)未记载**日期的,出票日期为**日期。

2.票据**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人在票据上记载“**”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合同或者**条款的,不属于票据**。

【相关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3.**责任

(1)汇票**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人的债务,与被**人负有同一责任。

(2)如果被**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人的债务(即**责任)也将归于无效。

(3)**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责任。

(4)**人为2人以上的,**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相关链接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相关链接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相关链接】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承兑或者被**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1】第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解释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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