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有这么一种观点,幼儿在园内出的—切问题,都应由幼儿园负起责任来。他们认为,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就是把监护权移交给了幼儿园,而事实上法律、法规都没有这种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这种规定。那么幼儿园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幼儿园的责任,即学校、幼儿园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学生家长要告学校、幼儿园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学校有过错才行。
如何确定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应以其是否履行丁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比如因为幼儿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教师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禁止他们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责任。
当然,对事故责任的判断是难以**客观化描述的,关键还是以教师是否根据专业的知识、职业的道德,尽到了谨慎管理的义务为依据,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具体地分析。如果根据只要幼儿在园期间出现伤害,幼儿园就—定有过错的逻辑,推导出幼儿园有责任,这样的判断,不仅没有指出幼儿园具体的侵权行为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支持;而且也没有考虑幼儿园教育的具体特点和由此会给教育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幼儿园就很可能选择消极的措施,出现限制幼儿户外活动的不正常现象,这样也就影响了幼儿园教育义务的履行。
因此,只要孩子的游戏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幼儿园就没有过错。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能把责任**推给幼儿园。如果孩子受伤确实由幼儿园所致,那么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园方应支付幼儿一定的赔偿费用。如果家长不能通过法医鉴定举证损害后果由园内活动所致,那么园方没有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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