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福州教育学院附中初二(11)班一名陈姓同学因不满英语老师,遂在课堂上“拍案而起”,大喊:“不喜欢上你的课,对你不满意。”并要求全班表决更换老师,事后,班主任说,学校将处分“闹事”学生。遇到不满意的教师,学生能不能弹劾老师?
自从有了学校教育,似乎就形成了这样的规矩:只允许教师选择学生,不准学生选择教师。校方一旦指定某老师执教某班,学生就得无条件接受,哪怕其课上得再差,学生也不敢行使“弹劾”权,建议校方调换老师。
如今,这位陈同学大胆地使用“弹劾权”,却反遭处分。校方认为学生是在闹事。但该中学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未成年人保**》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具体可分解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陈同学他们“弹劾”老师,其实是在表达他们的平等权和选择权。
有人说,陈同学就算表达方式有不当,仍不足以挨处分,因为他们是在行使学生的表达自由权。
再者,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可解释为表达自由。公民表达意见的方式有多种,可通过语言,也可通过手势,如陈同学那样拍着桌子站起来,也可通过附议的方式,如其他同学举手同意等,都属于正常的表达方式。
从这件事来看,学生弹劾老师也实属无奈。因为他们一想到自己每天要硬着头皮上这位老师的课就难受。在学生的角度看来,拍案而起也许是解脱的方法。如果学校多听取学生的意见,也许事情不会发展到这个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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