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中考失利向学校索赔 称受其宣传迷失方向

2014-04-30来源 : 互联网

2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对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小黄要求被告启东中等专业学校退还500元学费并赔偿精神损失4.95万元的诉讼请求。

现年17岁的小黄原系启东市长江中学初三学生。2013年5月22日,江苏省启东中等专业学校(下称启东中专)到长江中学开展专业介绍和预约登记。小黄在听了介绍并与父亲商量后,向与启东中专联合办学的启东市皇普日语施教中心预交了500元的学费。同年7月,中考成绩公布,小黄中考分数未能达到普通高中录取线。

小黄认为,因为他听信了启东中专所作的读中专以后能安排就业的种种好处后,失去了原先好学上进的动力、迷失了方向,导致中考失利,未能考取高中。在多次要求赔偿未果后,小黄一纸诉状将启东中专告上了启东市人民**。

法庭上,启东中专辩称,他们到各初中学校开展专业介绍和预约登记、填报志愿、暂收培训费等活动属学校正当工作,并无不当,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启东市**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的认定须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存在,并且二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小黄的权利并未受损,被告不存在侵权的行为,判决驳回小黄的诉讼请求。

小黄不服,向二审**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建兵闫丽丽)

■法官说法■

据该案二审审判长杨盛介绍,本案中,被告启东中专的入校专业咨询或者宣传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原告所主张的损害后果是认为自己没能考上普通高中,该主张并无依据,因为不论是就读普通高中还是中专,都是****的受教育途经,原告的受教育权并未受到损害;再者,原告能否考上普通高中,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努力,被告启东中专的入校宣传行为与原告不能就读普通高中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本案被告不构成侵权。

“有的中专学校在完成3年学习后,再到联合所办学校完成2年课程,就可以拿到大专毕业证;有的中专类学校5年出来就直接拿到大专文凭;有一些职业学校里,学生还可以选读普通高中课程,3年后还可以再以社会考生身份参加普通高考。因此,对于中考没有达到普通高中录取线的学生,就读中专类学校也是个不错的选择。”杨盛提醒,考生或家长可以通过咨询所就读的学校、实地查看、咨询当地中招办及有关***门等途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未来就读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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