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六十一中(原兰化一中)学生卢*军1991年被体罚后导致成“植物人”后,今年2月其父向西固区**提起新的诉讼,要求学校承担后续*疗费用,西固区**一审判决兰化一中赔偿其后续*疗费用共计17.5万元后,卢父提出上诉。11月12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11月7日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1年12月23日下午,14岁的初一学生卢*军因琐事与同桌发生矛盾,遭到时任年级主任王志强体罚,致其重度颅脑损伤从此卧床不起。1994年,王志强被判刑,兰化一中向卢*军支付经济损失9.3万元。后卢*军病情恶化,出现15种并发病症成了“植物人”。为了给孩子*病,卢父将学校及王志强诉至**,兰州中院于2011年9月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原兰化一中支付卢*军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等共计53.5万余元。
西固区**一审审理认定,卢*军现在的身体状态是由重度颅脑损伤与肝豆状核变性疾病共同所致,第三人王志强是兰化一中工作人员,在从事教育管理活动中致人损害,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对卢志军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但鉴于其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学校负有疏于监督管理之责,为此应当承担60%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卢*军本身患有疾病,也是造成其植物人状态的原因之一,为此其应自行承担所主张费用的40%。
宣判后,卢父不服,以根据卢*军目前的身体状况,要求二审**判令增加一人进行护理,即增加护理费8.9万余元。与此同时,原兰化一中也以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据此,作出前述判决。(记者赵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