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幼儿园受伤责任难划分 专家吁维权不可过激

2014-05-04来源 : 互联网

漫画/高岳

幼儿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特别是在*生子女占多数的当代,家长将孩子送到幼儿园都希望孩子能够健康、安全成长。可近期不断见诸报端的幼儿园内意外伤害事故,却让很多家长担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内安全的新一轮关注。

那么,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内意外受到伤害,该由谁来为此负责?为了避免伤害发生,幼儿园、老师和家长又应该如何作为?

□本报记者李松

孩子园内受伤

今年8月20日上午,正在上课的娜娜突然捂着眼睛大哭,老师赶紧上前询问。原来是同桌男孩从握笔器中拔出铅笔时,意外划伤了娜娜左眼。问明情况,老师立即带着娜娜到洗手间冲洗眼睛。可过了一会,娜娜仍然喊眼睛疼,经过医务室老师查看,觉得问题比较严重,老师便带着娜娜直奔儿研所就医。

事后,同桌男孩的妈妈几次到家中看望,得到了娜娜家长的原谅,娜娜的奶奶也表示**要求家长进行赔偿。但是,对于幼儿园应该承担的责任,却使得娜娜家长与幼儿园之间冲突不断。

家长认为,幼儿园在事发之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事隔大约两个小时才通知家长,且事故发生后也不主动关心病情,在赔偿问题上,又对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以没有依据为由予以**。

对此,园长付女士解释说,老师在发现娜娜受伤严重后便立即送医,而且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孩子休养期间,老师和园长也都曾带着水果、玩具到家中看望孩子。至于赔偿问题,因为认为因后续*疗还在继续,双方可先提出赔偿标准和意向,只是误工费、交通费、孩子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因没有赔偿先例,建议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可事件后续的发展却超出了大家的预料,因双方存在较大分歧,矛盾不断激化,以至于娜娜的奶奶对幼儿园园长、园医大打出手,受到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幼儿园随即经家长委员会同意,向娜娜发出了《退园通知单》,令其退园。

如今,娜娜已被家人带回老家上学,但事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还未得到解决。记者了解到,类似这样因幼童之间发生伤害事件而引发家长与园方的纠纷,实践中并不罕见,诉诸**更不在少数。

责任如何划分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于家长和幼儿园对自身责任认识的不同,很可能引发纠纷,甚至激化矛盾。那么,发生在幼儿之间的校园伤害事件,幼儿园和伤害他人儿童的家长分别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责任比例又应如何分担呢?

据了解,实践中,发生在幼儿园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主要可以分为“他伤”和“自伤”两种情形,但无论是哪种伤害,都涉及到幼儿园责任承担的问题。

对此,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解释说,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转移到了幼儿园,当儿童受到人身伤害时,幼儿园自然要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至于幼儿园和伤害他人的儿童的家长,在责任承担比例上如何分配,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娜娜与幼儿园的纠纷中,涉及到的另一法律问题,便是在双方矛盾激化后,幼儿园采取了要求其退园的做法。那么,类似情况下幼儿园是否有权单方要求幼儿退园?如果可以,需要履行哪些具体的程序?

“学校是否可以单方面要求退园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入园合同的约定,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刘凝认为,幼儿入园,园方与家长确立的合同属于服务合同,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可以单方面退园的条款,那么幼儿园就拥有了相关权利。但是园方要求退园时必须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充足理由,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例如通过邮寄通知书、由儿童监护人签字等方式解除合同关系等,具体的退园程序也要依据合同而定,如果未履行相应手续仍然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娜娜被退园中出现的“家长委员会”的性质,刘凝律师解释说,由幼儿园设定的家长委员会其实主要是扮演了一个咨询机构的角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地位,通常情况下其发挥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不可过激

幼儿教育业内人士表示,幼儿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和照料的群体,一方面,幼儿具有爱玩好动的天性,好奇心**,经常做出一些出人意料的举动;另一方面,幼儿的思维和行动都还带有明显随意性,他们自控能力较差,又缺乏生活经验,还无法准确地判断周围环境中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幼儿会更易发生安全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家长还是幼儿园都具有更强的保护责任。

办理过大量校园伤害类案件的北京丰台**法官王建中说,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主要成因,一方面是教育机构在****上确实存在问题,没有能够尽到应有的义务,而另一方面则在于部分受害学生家长的不恰当做法。例如,当遇到幼儿园**担责,或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家长可以通过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过激言行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对此,刘凝也指出,当儿童在幼儿园遭受到人身伤害时,家长也应该依法、理性、正当**,不要采取“大闹”幼儿园等过激手段,否则不仅会使矛盾复杂化,自己也有可能因此而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从有理变为无理。对于被害人的家长来说,**可以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起诉幼儿园或者加害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向基层调解组织等机构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也可以要求由教育机构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针对幼儿相互伤害事故多发、后果不可预料等特点,王建中法官建议,幼儿园应该履行好监护职责,看管好送到园内的儿童,在发生伤害事故时需要冷静面对,积极解决,防止事态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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