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上午,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专业委员会主办,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水立方协办的《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新闻发布会在水立方举办。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专业委员会杨志彬理事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江旗博士、郎亚龙处长,伊顿国际教育集团董事长兼CEOVivienWang(王伟)女士出席了新闻发布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专业委员会的各理事单位共同签署了《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进一步规范中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保障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自律公约的签署非常有意义,它标志着民办幼教行业在中国开始走向成熟。
《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新闻发布会现场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迅猛,各级各类院校、园所数量激增,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更好地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专业委员会杨志彬理事长在会上呼吁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遵循"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科学管理、保证质量、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和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规范办学行为,树立中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良好形象,促进中国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他指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协会有责任监督会员单位对《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
伊顿国际教育集团董事长兼CEOVivienWang(王伟)女士在会上发言。她提出,早教一定要尊重儿童,回归到教育本质上。在事关孩子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马虎、敷衍,由不得半点利欲熏心。伊顿国际教育集团将以《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的内容严格要求自身,率先履行自律公约,承担起幼教机构的社会责任,同时,伊顿国际教育集团也在会上向所有民办幼儿园发出倡议,共同努力为每个孩子提供最适合的健康成长环境。
与会代表纷纷表态,要以科学发展观,创设有序、向上的幼教行业机制。共同构建健康、安全幼儿成长环境,推动整个行业可持续发展。
附: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保障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民办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凡属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所属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遵循"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科学管理、保证质量、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和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规范办学行为,树立中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良好形象,促进中国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工作。
第二章内容
第五条依法办园。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按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标准和相关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合法办学资质;要依法招生、诚信招生,不做虚假广告,共同维护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整体形象。
第六条合理收费。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及退费制度,主动报教育、物价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科学管理。树立科学的管理意识,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机制。特别要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和健康服务管理,解决杜绝任何损害幼儿和教师身心健康的行为,不断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办园经验,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确保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提高保教质量为核心,倡导先进办园理念,选聘合格专业人员,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师德师风培养,努力提高专业能力,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九条优化环境。加强幼儿园软、硬件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重视园所文化建设,构建幸福和谐的家园共育环境,提升幼儿发展的微环境质量。
第十条保障安全。认真执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幼儿园的周边安全、园舍安全、食品和医药卫生安全、校车安全等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幼儿园及师幼安全。
第十一条接受监督。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答复,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学生、家长、社会及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公平竞争。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在项目招标投标、招生活动、人才聘用交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营造行业良好竞争环境,反对以损害其他办学者的合法权益而获取自身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在公平竞争中求发展。
第十三条加强交流。加强民办学前机构之间、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之间的多元合作与交流、取长补短,促进中国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
第三章执行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五条为保证上述各条款的认真执行,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相互监督及接受社会监督。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有关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并对会员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将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内部通报;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在学前教育专委会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通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撤销会员资格并列入失信名单库;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向行业协会检举并提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公约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实施期间,接受全体会员单位的监督,并可经理事长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对本公约进行修订。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享有本公约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八条本公约经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