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学生过马路被撞伤 幼儿园赔款3万元

2014-05-17来源 : 互联网

中新网东莞10月29日电(李映民安致标)幼儿园校车将小孩送返回家,小孩在过马路时不幸被撞伤。肇事车辆逃逸,家长怒告幼儿园照顾不周。记者29日从广东东莞市第三人民**获悉,经**调解,幼儿园赔付3万元了结此案。

办案法官表示,十周岁以下儿童需特殊保护,对教育机构管理要求更为严格。

小晨(化名)是广东东莞市东坑镇某幼儿园的一名学生。2012年12月17日幼儿园下课后,小晨坐上校车回家。在快到小晨家时,校车司机将车停在马路对面,小晨妈妈就在另一边等他,这么点路应该不会有事。怎知当小晨走至马路中间时,突然有不明车辆急速超车,小晨头部被撞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后经诊断为重度闭合型颅脑损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在逃。小晨的母亲认为,这次事故对小晨以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校方有过失,故将该幼儿园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要求其承担本次事故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0774.11元。

庭审时,小晨母亲表示校方存在以下过失:1.幼儿园校车没有停在指定的马路一边,而是停在对面马路;2.幼儿园老师没有让小孩在原地等待家长过来接,而是任由小孩自己走过马路;3.幼儿园老师是实习老师一名,幼儿园派其接送小孩存在选任的过失。

校方代表承认幼儿园有一定的过错,同时也表示,在此事件中家长也有过失。据校方代表介绍,当时家长是在马路对面一直向小孩招手,致使小孩挣脱老师,自己先过了马路。而且该学生的接送地点经常变动,导致了校车经常变换停车地点。

主审法官对事故路段、校车停放地点、事故发生点以及幼儿园老师是否有牵着小晨过马路、什么时候松开手等细节进行了逐一审查。庭审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校方***支付3万元给小晨家长,了结此案。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教育、管理职责”是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其中,“管理职责”指的是教育机构为保护不满十周岁儿童人身安全依法应尽的安全**和保护义务。鉴于不满十周岁儿童是特殊主体,他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殊保护,所以对教育机构的管理要求十分严格。因此,相关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应当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制订各种突发事件预案,避免儿童受到伤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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