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谁为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驾护航

2016-08-20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媒体对“招行校招大范围劝退约谈事宜”进行报道,由于涉及高校毕业生这一广泛群体的权益,引起了校内外热议。

与大学校园相比,社会,除了给我们带来憧憬之外,更多的则是其纷繁复杂的特征给我们带来的挑战。谁来为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驾护航,成为我们心中的一个疑惑。

前述新闻事件中可能由于前期沟通不够充分,造成了部分学生对入职要求与流程产生误解,认为签订三方协议和录取通知书即已完成筛选和考察,同意和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不会再进行淘汰制的考核,从而导致事情发生时部分毕业生未能提前做好准备。

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也就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规定三方在毕业生择业、就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就业协议书。但值得注意的是,三方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前述新闻事件中招行与上百人签协议后变卦使毕业生失去了其他宝贵的求职机会,有失公平、十分不妥,但在法律**领域,三方协议签订后不意味着入职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才是劳动者**的**步,甚至有人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护身符”。“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是劳动仲裁、**作出判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凭据之一。

毕业生在校期间虽然掌握了一定的文化知识,拥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但总体来说,还缺少人生阅历,对有关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知识贮备普遍不足。因此,毕业生步入职场时,会担心自己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甚至不明确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更不知道如何去维护权益,挽回损失。在上述事件中,许多学生由工作确定心态一下跌落到失业待业状态,可能**反应是**,但为了平衡时间精力,也许会有一部分人中途选择放弃**,继续找工作奔前程。有些时候,对侵权的忍让就成为对侵权的变相纵容,这甚至会使侵权者变本加厉。

高校毕业生作为社会劳动者就业的一个重要群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目前就业规范的有关法律及规定,毕业生享有获取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自荐和被**的权利、选择权(择业权)、公平待遇权、违约及求偿权。毕业生虽然依法享有以上几项权利,但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学生的权益受损现象却不断增多。毕竟企业的**目的是逐利,一定程度我们可以寄希望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素质的提高,但从法律上消除就业限制,借助法律救济,才能真正实现就业公平、就业有**。

“救灾不如防灾”,这时,也需要大学认真上好就业指导这一课,不仅仅作为一个摆设,真正做到依靠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所谓“君子断其初,先明后不争”,在就业过程中,要加大沟通力度,充分了解就业单位的入职要求与流程,并注意留存证据,同时要明确就业规范、增强法制意识和**意识是实现自我保护的重要途径。此外,毕业生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要尽到自己的义务,遵循市场规则和就业规范,尤其是在三方协议签订后,不要随意单方面毁约,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竞争,更不要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既要克服困难,迎接挑战,更要抓住机遇,勇往直前。在就业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为自己走出学校、迈向社会跨出坚实的**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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