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重点是哪些_2017经济法基础重点分析

2016-12-15来源 : 互联网

经济法考试对于每一位考生来说都是非常头疼的,经济法基础的内容非常广,复习起来的难度很大,经济法基础重点是哪些是不少考生的疑问,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7经济法基础重点分析,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经济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

(3)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协议(条款)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先自由选择,重复选择则法院独裁)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庭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017经济法基础重点分析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大家在考试中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