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新刑事诉讼法全解读:暂予监外执行

2012-09-14来源 : 互联网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是司考刑诉部分的高频考点。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内容多、程序细致,掌握起来的难度很大。具体而言,掌握高频考点、运用技巧记忆是必要且非常有效的方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司考刑诉高频考点暂予监外执行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人民**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决定

  1、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

  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1、事前监督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2、事后监督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四)及时收监执行

  1、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2、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五)刑期计算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3、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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