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次全体会议在成都举行。会议审议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规定,“禁止**学校跨服务范围组织招生”。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每所**学校的服务范围。学校应当按照服务范围对口接收学生,招生办法和新生名单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分为或变相分为**学校和非**学校,学校也不得分设或变相分设**班和非**班。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情况、考级证书和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在教育教学方面,《草案》指出,学校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每个班级的学生不得超过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人数;学校逐步实现小班化教学。但在小班化的具体人数上,《草案》并未予以说明。
此外,《草案》对入学时间进行了修改,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取消了此前“当年九月一日前年满六周岁”的限定。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于20日上午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