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被撤学位起诉是为何?

2017-01-20来源 : 互联网

因学术论文被认定严重抄袭,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毕业生于艳茹被母校撤销了博士学位。为此,于艳茹把北大告上法庭,要求**自己的博士学位。日前,双方在海淀**对簿公堂。

今年36岁的于艳茹原为北大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今年1月,她因此前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被认定存在严重抄袭,北大对其作出了撤销博士学位及收回学位证书的决定。

于艳茹认为,她学业表现一贯良好,科研成果较多,这篇有问题的文章属于无心之过。

对此,北大提出,于艳茹的行为属于学术不端,根据《**新闻界》杂志社出具的证明,其发表的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构成严重抄袭。北大认为,于艳茹的抄袭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在国内外学界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即便如此,于艳茹坚持认为,北大撤销自己博士学位的决定属于“越权”处理。“北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原告博士学位,但该条例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授权高校,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外的论文,因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于艳茹的律师表示,北大实际上不具备行使撤销博士学位权力的前提基础与事实条件。

于艳茹还称,涉案论文发表于2013年7月23日,她当年7月5日获得毕业证书,因此,不属于北大决定书中表述的“在校期间”。另外,涉案论文发表前,她的毕业论文已经符合学位申请要求;且涉案论文发表时,她已经是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的博士后,涉案论文上的作者单位署名北京大学,是编辑未尊重作者变更署名单位意见所致。

北大代理人反驳道,发表论文是一个包括创作、投稿、发表的过程。一旦作者将稿件投送出去,对作者而言,发表的行为已基本完成,至于稿件何时公开,由出版机构决定,作者一般无法左右。由于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均在于艳茹在校期间,因此,涉案论文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大的规章制度、“学术规范”,北大有权按程序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

“北大该决定处理草率,对于艳茹的学术前途、个人名誉、身心健康、未来生计乃至父母的晚年幸福,都带来了难以估计的*大损害。”说到动情处,于艳茹的男律师竟然泪洒法庭。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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