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重要考点汇总

2017-01-20来源 : 互联网

每一年的司法考试都有不少人参加,但是司法考试的内容多,而且每一年的考点也比较复杂,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7年司法考试重要考点汇总,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2017年司法考试重要考点汇总:

1.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民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设定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他物权;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时效、征收、没收、法律规定、附合、混合、加工、继承、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合法建造、法律文书、孳息。

2.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民事行为:抛弃(单方民事行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的届满、混同。

3.动产所有权因添附消灭的,该动产上已设立的抵押权、质权不消灭。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时,知道该动产上有抵押权、质权,则不消灭。

4.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继承、合法建造拆除房屋、征收没收强制执行、无主动产的先占、添附(加工、附合、混合)、取得孳息。

5.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6.法律行为必须有效,若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即使动产己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依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注意】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7.办理移转所有权的预告登记后,不动产所有权人无处分权。

8.具有物权变动内容的判决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这类判决包括改变原有物权归属和物权内容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债法效力的判决如合同履行判决不可)。司法解释将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限定为改变物权关系,而排除履行债权的判决书等。

9.占有改定包含两个约定:**个约定,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约定;第二个约定,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委托、保管、租赁、承揽、借用等合同关系,受让人基于该合同关系取得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10.以交付作为公示方式的物权包括:①普通动产的所有权;②动产质权。【注意】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但是其公示的方法,则是登记。因此,第三人判断交通工具所有权归属的依据,并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017年司法考试重要考点汇总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大家都能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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