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考分数可适用于全国公务员

2012-07-20来源 : 互联网

民建广东省委提出推进公务员管理的法制进程,应当实施公务员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公务员管理和评价体制和公务员选拔体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并需要**以解决细则中的实施方案。

以下总结了存在公务员管理法制中存在的四点缺陷。

一、多岗位人才以单一试题来评选

提案中指出,目前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程序化考试要将面试与笔试相结合在全国各地实行。在一次考试中对不同岗位需求的公务员可用同一张试卷来进行评价。其方法具有公平考察的优点。但是笔试试题覆盖面局限、单一,结构趋于一种僵化的形式,因此需要大家高度重视此种问题。

公务员应根据党政工作的实际需要来进行笔试,并重视基本能力与综合素质的提高,避免与高考一样,陷入应试的漩涡。积极探索针对不同行政类别的人员的分类与不同植物层次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 好工作只需应战半小时

面试进入到第二阶段的时候,会相应地出现考察问题偶然性与局限性的弊端,由程序化考试设计带来的考试时间短。面试在进行之前,必须严格避免用人单位意外人员的接触与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免在半个小时的短暂时间内,做出匆忙的决定。

考试面试前,可以稍微放宽制度,让公务员与用人单位进行一段接触,增加相互了解、交流,增加用人单位决策的准确性与客观性,才能使双方在选择的时候具有较佳的正确性。

三、分考考生要在各地奔波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社会对公务员进行公开招考。而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城市举行各自的考试,一些考生有志于进入公务员的考生迫于奔波,因此将花费不少的费用,包括报名费、住宿费、交通费与书籍资料费用等为数不菲的费用。

如今,实施统一招考形式,分数在各地通用的制度已经开始实行。

四、严惩消极怠工的公务员

公务员法同规定了公务员辞职与免职的相关情形。用人单位为了改善消极怠工或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公务员,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则需要对健全完善、细化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才能一些使抱着得过且过的人员重新振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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