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第二**技工学校一名学生因嫌学校饭菜质量差,在微博上指责校长与食堂存在利益输送,还爆了粗口。校方将这些言论打印,让涉事学生签字确认后,将其开除。针对此事,各路**纷纷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有的**认为学生骂人并没有造成什么特别严重的后果,而校长根据个人意见将学生索性开除是不合理的。
在一个自由、法*、文明的社会,骂人者即便骂得有理有据,爆粗口也不应倡导。尤其是在学校这个育人场所,学生和校长之间即便隔空对话,也应言语文明。当然,诉求得不到积极回应的学生,年少气盛,一气之下忍不住就在微博上骂了,只要没有造成什么特别严重的后果,也不至于就要遭到被开除的“极刑”处分。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4、打架斗殴、行凶、**、偷盗等经教育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鉴于开除的严重性,若非得开除学生,则应该严格遵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不能根据校长的个人意见。校长作为学校的**者,应该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规,实行法*,而不能是人*,尤其是在开除这一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上,更要严格模范地依法依规行事,包括遵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