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小利(化名)在课间休息时坐在同学小华(化名)腿上,因用力过大致后者腿骨骨折。经顺义**审理,小利的家长赔偿小华8万余元。
原告小华诉称:被告小利是原告的同班同学,双方没有矛盾。被告的座位在原告后的第二排。2012年某日下午**节课课间,原告坐在自己的椅子上休息。被告离开其座位,突然来到原告身边,并坐在原告的腿上。因为被告的体重比原告重,被告又故意往下压,原告觉得右腿膝盖处特别疼,立即要求被告起来并用手推被告,但推不动。过了一会儿,被告才站起来。当原告站起来的时候,发现无法站立,就摔倒在地上。后原告被搀扶到老师办公室。原告的家长来到学校后,将原告送到顺义区医院*疗,后又到北京积水潭医院*疗。经诊断,原告所受伤为“右股骨外髁骨折”。被告因过错导致原告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学习和生活。原告不能像正常的孩子一样生活、学习和运动,被迫休学康复。事后,经校方的工作和原告家长的多次交涉,被告家长支付了六万元赔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负给付义务。
被告小利辩称:被告同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赔偿。
**认为:小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利的行为导致小华身体受到伤害,小利之监护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依法赔偿小华的合理损失。综合案情判决被告小利之监护人赔偿原告小华各项损失共计八万万余元。(记者田兴春)标签:小华原告被告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