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公务员考试专业争议亟需权威解释机制

2017-07-11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关于公务员考试专业不符合引发的争议很多。下面小编带你看评论:公务员考试专业争议亟需**解释机制。

日前,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自考毕业生王亚玲参加四川省公务员考试,报考巴中市平昌县***,通过笔试进入面试,在资格复审时被通知专业不符。核对巴中市人社部门的招考目录,对于本科层次的招录,要求为“法学类”,下面有法学、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监狱学四个专业,确实没有法律专业。

“世界史不是历史学”、“中国语言文学类不是中国语言文学”之后,又有“法律专业”不是“法学类”,公考专业争议的再次出现,在意料之中。并且不难想象,考生因专业名称“不符”而被刷的情况,全国既不会仅限于媒体报道的几起,今后还会继续出现。这是因为,地方人社部门、用人单位招录人员,难免会有其自己的一些逻辑。尽管有些问题看似简单,但争论起来,有关方面未必容易被说服。考生**若总要寄托于媒体报道、**关注才能得到公正解决,这种公正的几率显然是难以让人看好的。按理说,在学科、专业概念逻辑上,“法律专业”应该属于“法学类”。“类”是相似事物的综合、总体上的概念,相似事物则是类别概念下的分支。就如,人社局属于行政类部门,这里,“行政”是“类”,“人社”是“行政类”分支。不能因为文字字眼不**一致,就说人社局不是行政类、行政类不包括人社局。而如果说,人社部门依据招考目录作解释,也有它的依据和道理,究竟谁说得对,就需要一种**的仲裁来定纷止争。

前两次的公考专业争议事件,都是当地**成立调查组;吕梁市的“拒录”很快被纠正,但徐州市至今未公布调查结果。同样的问题,不同地区的官方处理结果可能会不一样,而且这个过程中四川巴中再曝类似事件,主要原因,是这方面的制度依据并不是非常充分。据说,***那里能够找到相关的专业概念、专业与专业之间关系的定论依据,吕梁市在参照***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纠正了取消考生面试资格的决定。但实际上,涉及公考的政策问题,出自人社部门之外的意见并不具**性。但面对当事人和媒体的咨询,上级人社部门往往给出回避性回复——以当地认定为准。

如果国家人力和社会资源**部联合***等相关部门,建立一种对公考专业争议的解释机制,问题就简单得多了。比如,自考法律专业是否包括在“法学类”中,人社部、***可以发布政策解释或规定解释;人社部还可以针对这种问题发布相关解释原则;相近、相似专业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如果存在一定的、看得见的原则可以认定推定,公考专业争议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了。(马涤明)

评论:公务员考试专业争议亟需**解释机制。你对公务员考试当中存在的专业争议持什么样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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