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智能手机 收货竟成高仿货

2016-04-05来源 : 互联网

委托同事在手机官网购买一台新手机,不料到手的却是“山寨货”。于是,市民丁某要求薛某赔偿购买手机款799元。3月30日,记者从柳州市中级**获悉,***终认定薛某在非官方网站上订购手机是导致损失产生的直接原因,而丁某自身亦存在过错,维持一审判决,由薛某赔偿丁某手机损失479.4元。

2015 年4月,丁某给薛某800元,让他在某手机官网帮购买某品牌手机。一个月后,薛某告诉丁某,手机已购得。由于前**薛某才跟自己说在官网上*购该手机比较困难,丁某怀疑手机并非在官方网站上购买,故再三询问,薛某均未吭声。手机使用不久后便出故障,丁某到该手机授权维修中心维修手机,却被维修人员告知手机是“山寨”的,不能给予维修,导致丁某手机长期无**常使用。

丁某认为薛某在购机中欺骗了自己,于是将薛某诉至柳北区**,索赔购买手机款799元。

柳北区**审理认为,薛某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上购物经验。因此,在非官方网站上购买手机,很有可能买到假冒手机,薛某**能够预见这样的后果。但是,薛某并没有采取正常的措施(即在品牌手机官方网站上购买)避免该后果的发生,结果导致原告购到的手机是假冒产品。发现这一问题之后,薛某也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弥补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未尽到善意、谨慎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丁某亲自参与了取货和验货的过程,其作为委托事项的*终受益人,应该谨慎地验明手机的真伪、好坏,并且在发现手机是假冒产品后,应当主动、积极地联系卖家,通过维权手段弥补自己的损失。但是,他实际上并没有尽职地履行上述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根据双方过错,判决薛某承担60%的损失赔偿责任,丁某承担40%的损失责任;故薛某应向原告赔偿手机损失费479.4元,丁某自行承担319.6元的损失。

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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