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立本科的曹同学于4月参加了一场考试,但分数仅为55分。他经过复核发现,试卷中的案例分析题他只拿到了3分,这是导致其分数低的直接原因。
因对考分存在异议,他要求北京教育考试院进行行政信息公开,并提交了异议意见。可考试院的答复没有获得曹同学认可,他随即将考试院诉至**。近日,该案在海淀**开庭审理。
曹同学诉称,他是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法律(*立本科段)专业的学生。4月22日,他参加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成绩为55分。经网上复核结果为:客观题成绩32分(总分50分),名词解释题成绩8分(总分12分),简答题12分(总分18分),然而案例分析题的成绩只有3分(总分20分)。
曹同学称,他对复核结果的案例分析题存在异议,向被告申请了行政信息公开。公开的评分标准显示两道案例分析题中,其中**题得到2分,第二题得到1分,**题的评分标准有正反两方面观点,他答了其中一方面,应得到5分,但实际才得到2分;第二题的评分标准只提到**权的申请获得保护的相关方面,他全面地回答了相关知识点,应得5分以上,但实际得了1分。
曹同学称,他在行政信息公开当日就提出了异议,并在被告行政信息公开的申请书中明确写出了异议意见。被告的老师也明确表态,会在9月9日前联系到评分老师给予当面质证答复。可他从8月21日起每日电话联系被告,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直到8月28日才打通电话,而且告知他联系不上相关老师。9月6日,他又被告知相关院校老师不愿意与考生见面。
曹同学认为,被告作出的知识产权法课程成绩55分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对他提出的异议没有正面作出书面答复,被告**忽视其个人感受,同时因此事严重影响到了他的工作和学习,扰乱了职业规划与发展,浪费了其大量时间和精力。为此他诉至**,请求**判令被告对他申请公开知识产权法考试科目案例分析题评分依据的异议一事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本周二,该案在海淀**开庭审理。北京教育考试院表示,其在法定期限内已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公开,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考试院的代理人解释说,6月28日原告向自考办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可由于他未在《申请》中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且其申请公开的事项中含有咨询性质内容,遂电话联系了原告,要求其对《申请》中未明确的内容进行补正。7月18日,原告到考试院变更了信息公开申请内容,重新填写了申请表,并当场递交给被告。
“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评分标准’,获取信息的方式是‘现场查阅’。我们当场提供了自考答卷及案例分析题的评分参考复印件,并对原告提出的‘3分从何而来’以及‘评分老师的所在学校和专业’进行了口头解释和说明。”考试院代理人说,原告在查阅上述信息后,口头表示不需要被告就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再出具书面答复,并签署了确认单。因此,代理人称,被告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的权利已得到救济,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曹同学表示,他是对评分标准存在异议。“被告是自学考试的主管单位,有义务协助考生对分数异议进行核查和做出答复,或者协助考生联系院校做出答复。”不过考试院一方则认为,在整个自考过程中,考试院担任的是组织协调工作,而曹同学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考试院的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