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2012-12-31来源 : 互联网

1.列报基础

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是持续经营,如果不能持续经营时候应采用专有的披露方式。因此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重大因素。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者停止营业的,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寄出的原因和报表的编制基础。

2.重要性判断

重要性是指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3.正常营业周期

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是以正常营业周期为依据的,因此企业应该判断正常营业周期,一个正常的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的,以一年为划分标准,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造船企业等,以正常营业周期为划分标准,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4.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已经被处置或被规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报表的时候能够单*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合部分按照企业计划将整体或者部分进行处置。企业组成部分划归待售的判断条件为:(1)企业已经就该组成部分作出裁决;(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转让协议;(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同时满足上诉条件的,作为终止经营处理,不应纳人财务报表的编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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